1.(1)对承包人的采购要求: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验收程序: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应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
(2)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或委托监理单位)主持。
(3)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运行管理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3.还应包括主要设备制作(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单位工程验收时, 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列席验收会议、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
4.(1)经监理同意后再组织实施处理方案。
(2)应由监理单位填写《质量缺陷备案表》,各工程参建单位(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代表签字。
(3)应该是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