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法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事件1中:招标人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不妥。
理由:因该工程项目由政府投资建设,相关法规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固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应由有关部门批准。
事件2中:招标文件发售和投标文件截止期限均不符合要求。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事件3中:开标工作中开标时间、开标主持人不符合要求。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事件4中: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事件5中,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二的A企业为中标人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的相关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