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条款(1)不妥,理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条款(2)不妥,理由: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条款(5)不妥,理由: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2)不妥当。理由: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未在规定时间提出异议的,不得再对招标文件相关内容提出投诉。
2.A分类分项工程,B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C其他项目,D安全生产费用。
3.15986600×3%=479598元。
4.(1)施工单位甲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