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较大质量事故。
(2)不妥之处:
不妥1:承包人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报告。
理由:质量事故应由项目法人上报。
不妥2:承包人迅速制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
理由: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由法人组织制定。
不妥3: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报监理批准后实施。
理由:本事故为较大质量事故,事故处理方案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
不妥4: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备案。
理由:本项目为某省重点工程,只需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需报流域机构备案。
2.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2009 版):
(1)承包人材料采购要求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2)承包人材料验收要求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 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 承包人应获得的索赔有:延长工期 5 天,补偿费用 3 万元。
理由:
(1)发包人提供的基准线不准确是发包人责任,应予补偿;
(2)测量人员操作不当是承包人责任,不予补偿。
4. 应按变更处理程序办理。
承包人提出增加费用8.5 万元的要求合理;
延长工期20 天是否合理应该根据“溢洪道地基开挖”工作的总时差判断。
理由:不利物质条件事件是发包人责任。
5. 工程预付款总额:5800×10%=580.00 万元
截至2021 年10 月份工程预付款累计已扣回金额:

按公式计算截至2021 年11 月份工程预付款累计扣回 金额:

2021 年11 月份工程预付款扣回金额:580-522.86= 57.14 万元
2021 年11 月份承包人实得金额:442-57.14=384.86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