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孙某可以主张李某不享有表决权。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作价出资的,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
(2)股东会作出的分立设立乙公司的表决可以通过。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作出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应由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本题中章程约定按1:1:1:1行使表决权,而李某不享有表决权,拥有表决权的3人中2人表示同意,达到2/3,因此决议通过。
(3)孙某提出的解散公司的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以上情形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本题中并未出现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情形。孙某对股东会的分立事项投了反对票,可以请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所持公司的股票,从而退出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