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由王某代签字对投保人生效。根据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本题中虽然李某未亲自签字,但其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视为对王某代其签字的认可。
(2)李某为赵某投保的人身保险合同有效。根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保险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①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的:②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的;③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本题中赵某作为被保险人同意了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视为认可了李某为其投保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合同,并认可了保险金额,因此合同有效。
(3)李某向保险公司主张领取身故保险金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本题小李作为唯一受益人。与赵某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同时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因此作为被保险人赵某的遗产处理,而由于赵某与李某已解除婚姻关系,并不具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