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C公司未在汇票上签章,不构成票据质押。(0.5分)根据规定,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1.5分)
(2)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1.5分)
(3)E公司提示付款的时间符合规定。(0.5分)根据规定,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在本题中,提示承兑日为4月10日,到期日为7月10日。7月12日提示付款在10日内。(0.5分)
②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承兑人或付款人的票据责任不能解除。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付款。(1分)
(4)如果E公司于2020年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其票据权利并未丧失。(0.5分)根据规定,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在本题中,该汇票的到期日为2018年7月10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在2020年7月10日之前并不消灭。(1.5分)
(5)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其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在本题中,A公司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B公司进行抗辩,但B公司已经将该汇票转让给第三人,因此,A公司不能对E公司进行抗辩。(1.5分)
(6)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不成立。(0.5分)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