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顾某将其在甲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乙商业银行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
(2)甲企业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丙公司对刘某超越授权订立合同一事不知情,属于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公司主张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
(3)张某拒绝偿还借款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基于此,张某仍应对甲企业所欠丁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行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