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公司发布的广告不属于要约;(1分)乙企业发送的电子邮件不属于承诺。(1分)
(2)
银行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0.5分)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物的抗辩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对物抗辩主要包括的情形之一是背书不连续。本题中,由于背书日期写错,导致背书不连续,故承兑人可以拒绝付款。(1.5分)
(3)
乙企业可以拒绝承担责任。(0.5分)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乙企业作为背书人注明“禁止背书”,如其后手背书转让,乙公司对其直接被背书人A公司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1.5分)
(4)
乙企业的行为合法。(0.5分)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本题中,乙企业掌握了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1.5分)
(5)
甲公司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合法。(0.5分)乙企业的损失由甲公司承担。(0.5分)根据规定,加工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1分)
(6)
①丙公司的第一个理由正确。根据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0.5分)
②丙公司的第二个理由不正确。根据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0.5分)
③丙公司的第三个理由正确。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