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乙二人在 2021 年初股东会上主张合法。
理由 1: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股东权利包括利润分配请求权,因此,丙不享有利润分配请求权。
理由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由于 A 公司股东之间并未就分取红利的比例进行约定,因此甲、乙按照实缴出资比例 1:1 分配符合法律制度规定。
(2)丙向丁转让 A 公司股权的行为不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A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未作特别规定,因此丙向丁转让 A 公司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题中即甲、乙二人一致同意),但丙系甲、乙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所持 A 公司股权转让给丁,因此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