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成立。(0.5 分)
背书日期为相对记载日期,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0.5分)
(2)不成立。(1 分)
(汇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被追索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1 分)
(3)成立。(0.5 分)
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或答:即丙公司不对戌公司承担票据责任,只对其直接后手丁公司承担责任。】(0.5 分)
(4)不成立。(1 分)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