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按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的,买受人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本题中,甲公司与丁公司虽未就自行车质量作出约定,但自行车瑕疵严重到非经维修无法符合使用要求的程度,可以认定丁公司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减少价款。
(2)不构成违约。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情形的,可以中止履行。本题中,甲公司经过调查,有确切证据证明丁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以中止履行。并不构成违约。
(3)甲公司有权就未交付的自行车解除合同。根据规定,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丁公司没有提供适当的担保也没有恢复履行能力,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4)甲公司无权撤销与戊公司的买卖合同。根据规定,一方以欺诈方式与对方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本题中,甲公司是实施欺诈的一方,没有撤销权。
(5)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一笔贷款。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本题中,甲以房屋向乙银行设定抵押,属于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形,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6)乙银行无权要求丙公司偿还第二笔贷款。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同意的主合同变更,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甲公司追加借款,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并没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对第二笔贷款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