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不予支持。依据规定,在公司章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有限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及股权继承未做特别规定,全体股东亦未作特别约定。因此周某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钱某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2.钱某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据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除章程有约定外,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本题中,孙某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李某属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钱某对此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有权。依据规定,对股东会以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本题中,孙某对公司分立决议投了反对票,所以符合以上情形,有权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