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丁造成损害,因此,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且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本题中,己公司属于善意第三人,债权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在本题中,甲公司对乙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属于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因此,债权人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公司对乙的债权。
(4)甲公司有权向丙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在本题中,甲公司欠丙的账款50万元和丙欠甲公司的账款70万元在3月15日时均已到期,甲公司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①甲公司、庚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于4月10日生效。根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②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