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符合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根据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在本题中,该项担保(4000万元)已经超过了甲公司提供担保时资产总额的30%(1亿元×30%=3000万元)。
(2)甲公司无权以该项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根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在本题中,董事会越权作出的担保决议无效,A银行不知真相,属于善意第三人,甲公司与A银行建立的担保关系不受影响,甲公司应当依法向A银行承担担保责任。
(3)孙某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利益的,股东应当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收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方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4)董事陈某无须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在本题中,陈某对此投资项目表示反对,其意见被记载于会议记录,可以免责。
(5)孙某要求甲公司向股东分红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在本题中,无证据证明甲公司不分红系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所致,而甲公司又未作出过利润分配决议,孙某的请求无法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