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公司只设执行董事的做法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
(2)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根据规定,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在本题中,丁6月9日接到通知,7月15日仍未作出答复,已经超过30天。
(3)由于本案公司章程并未另作规定,因此,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时,按法定方式处理,即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4)如果乙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属实,A公司有权要求乙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并向公司赔偿该笔出资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甲、丙、丁与乙承担连带责任。
(5)庚的诉讼请求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根据规定,当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有权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
(6)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个人)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