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支持的利息金额为 15.4 万元。根据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的除外。本案中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85%,故超出其 4 倍 15.4%(3.85%×4=15.4%)部分无效。
(2)丙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3)甲公司不得以丙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转租为由解除租赁合同。根据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 6 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本案中甲公司已于 2020 年 11 月知悉丙公司将租赁物转租丁公司的事实但未作任何表示,至 2021 年 8 月已经超过 6 个月,甲公司未提出异议,因此视为同意转租。
(4)赵某与乙公司的保证合同成立。根据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赵某在订有保证条款的借款合同上以保证人身份签名,因此保证合同成立。
(5)赵某关于乙公司应先就该仓库实现抵押权的抗辩成立。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①赵某关于自己享有先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无法定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因此赵某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
②赵某关于保证期间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