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不得以劳务出资。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李某不得请求公司变更股东、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A 公司股东会解除丁股东资格的决议不符合法。根据公司法律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A 公司未履行催告程序,直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丁股东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