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0.5 分)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1 分)
(2)不合法。(0.5 分)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它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 分)
(3)不合法。(0.5 分)
股东在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设立时的股东)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1 分)
(4)不合法(0.5 分)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规定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