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丙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丙公司)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甲公司)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乙公司拒绝戊公司追索合法。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乙公司)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3)该汇票的被保证人是丙公司。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丙公司)为被保证人。
(4)保证日期为 2021 年 4 月 1 日。根据规定,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