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 公司拒绝 F 公司追索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持票人无对价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2.B 公司拒绝 D 公司追索的理由成立。根据规定,如果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仍然受让该票据的,票据债务人可以该事由对抗持票人。在本题中,D 公司明知 B 公司与C 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仍受让票据,B 公司可以该抗辩事由拒绝 D 公司的追索。
3.①D 公司无权要求 E 公司承担票据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②D 公司有权依保证合同要求 E 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的,虽不属于票据保证,但应当依法向保证合同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