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王某的主张(1)不成立。(1 分)
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1 分)
(2)王某的主张(2)成立。(1 分)
根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等内容做了变更的,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如果加重了债务人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答:甲企业与乙公司变更主合同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50 万,未经王某书面同意,王某对加重的50 万不承担责任】(1 分)
(3)王某的主张(3)成立。(1 分)
根据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1 分)。主合同债权没有利息,保证人当然不承担利息支付责任。
(4)郑某的抗辩(1)不成立。(1 分)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不论第三人善意还是恶意,债权人均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1 分)
(5)郑某的抗辩(2)不成立。(1 分)
根据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而非行为发生之日起)1 年内行使。在本题中,2019 年 11 月 15 日乙公司调查发现了该行为时方构成“知道”撤销事由,尚未超过 1 年的撤销权行使期间。(1 分)
(6)郑某的抗辩(3)成立。(1 分)
根据规定,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后,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即甲企业)返还财产或折价赔偿。(1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