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公司收到汇票后,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根据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本题中的汇票为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到期日前(2021年7月15日)向丁银行提示承兑。
(2)张某拒绝戊公司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票据保证人在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经承兑的汇票,以承兑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张某在保证时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该汇票经过丁银行承兑,应以丁银行为被保证人。张某和丁银行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戊公司可以直接要求张某承担付款责任。
(3)戊公司可以向甲公司、丙公司、丁银行及张某行使追索权。根据规定,票据的出票人(甲公司)、背书人(丙公司)、承兑人(丁银行)以及保证人(张某)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戊公司不可以对乙公司行使追索权。因为乙公司在背书转让时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丙公司再背书转让的,乙公司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戊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