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
(1)7月12日,甲公司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 120
贷:库存商品 12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 26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借:应收账款 2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
贷:发出商品 120
(3)10月16日,甲公司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226
贷:应收账款 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