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设采取分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则其不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分公司应纳税所得额需要汇总到集团公司总部集中纳税。
2021 年集团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460)×25%=85(万元)
2022 年集团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90+650)×25%=385(万元)
两年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85+385=470(万元)
(2)假设采取子公司形式设立销售代表处,子公司具备独立纳税人条件,应自行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则 2021 年集团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00×25%=200(万元),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零。
2022 年集团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890×25%=222.5(万元),子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50-460)×25%=47.5(万元)。
两年共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22.5+47.5=470(万元)
(3)虽然无论采取何种分支机构设置方式,两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均为 470 万元,但是采取分公司形式时,第一年纳税 85 万元,第二年纳税 385 万元,与采取子公司形式下第一年纳税 200 万元,第二年纳税 270(222.5+47.5)万元相比,从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采取设立分公司形式对海丽集团公司更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