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县级以上建设部门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民用
建筑节能的科学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既有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
源的应用,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的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