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规定,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事件当事人
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以及引发事件单位的负责人,不按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要求配合
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由市或者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应急管理办公室责令改正,根
据情节,可以处以( )的罚款。
一万元以下
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二万元以下
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