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200人及以上的劳务分包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