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格预审文件发售,延续时间不妥。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与发售截止时间间隔不妥。
理由:销售截止日到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日不少于5日。
投标保证金金额为工程估价的3%不妥。
理由: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缴付时间不妥。
理由是:投标保证金缴付可在提交投标文件时一并提交。
2.存在问题:本项目评标委员的人员构成不妥;评标委员的人员人数不合适。
正确做法: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为相关领域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3.C、G企业的做法合理。
招标机构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间不妥。
处理方法:应该在5日内退还。
4.C企业的分包行为合理。
理由:井筒预注浆工程不是主体工程。主体工程未进行分包。
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的,已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