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评标过程中投标单位提出投标文件澄清修改不妥,因为在评标过程中,只有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书面澄清说明,而投标人不得主动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
2、A单位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配料过程中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包含在配合比材料用量(或混凝土材料单价)中;拌制过程中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包含在配合比材料用量(或混凝土材料单价)中;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包含在定额混凝土用量中;浇筑过程中的损耗和附加费用包含在定额混凝土用量中。
4、承包人提交的 C25 单价计算基础不合理。因为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及其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已考虑合同实施期间的价格风险,构成合同组成部分,是变更估价的依据。变更涉及费用应计列在其他项目清单中,费用项目名称为暂列金额
5、属于承包人发出的文件有:②书面变更建议;④变更报价书;⑥难以实施变更的原因和依据;⑦变更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