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导则》(京建发〔2018〕397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指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存在不安全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可能导致( )的事故隐患。
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及以上级别的生产安全事故
重大经济损失
重大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