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滥用音译词。有时,一个词可能会有不同的借用形式。在意译词和音译词并存的情况下,最好选用意译词。例如,有“舞会"“激光”“公共汽车”,就不要用“派对”“镭射”“巴士”。另外,即便使用音译词,也要尽可能顾及意义,尽可能选用音译兼意译的形式。
(2)不可故意标新立异。如果一个词语有多种译法,应当采用最为通行的那个,特别是地名及人们所熟悉的人名的使用,更要做到书写形式统一。例如,“迪斯科”不要写成“的土高”。如果偶尔用到的外国人名、地名没有现成的译名,在保证译音基本准确的前提下,要尽量选用能够表现异族情调的书写形式,例如,用“玛丽”要比用“马利”好。
(3)要合理使用港台话吸收的外来词。许多外来词是经港台地区传入大陆的,对港台话吸收的外来词不能不加选择地照搬照用,要使用译法比较合理的那一部分。如果大陆地区已有通行的译法,则应当使用大陆地区的通行译法,人名、地名的使用尤其需要注意这一点。例如:悉尼(大陆通行译名)一雪梨(港台话译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