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实行全额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有,本身业务范围内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3)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经费来源实行自收自支后,从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3年。
(4)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者出租的房产,不属于免税房产,应照章纳税。
(5)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6)自2011年至2020年,对符合规定的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免征房产税。
(7)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