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A产品,开出的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为含税销售额,需要换算。
销售A产品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26000/(1+13%)×13%=26000(元)
(2)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B产品,由于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明确注明,准予用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销售B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 300×500×(1— 5%)×13%=18 525(元)
(3)外购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发生非正常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
外购原材料准子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300 000×13%×(1— 1/5)=31 200(元)
(4)无偿赠送C产品视同销售,应该按照该产品的市场价计算缴纳增值税。
赠送C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200×500×13%=78000(元)
(5)将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福利视同销售,应该按照市场价格计算缴纳增值税。
D产品应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0×500×13%=13000(元)
(6)该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额=26000+18525+78000+13000—31200=1043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