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甲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甲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丙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之前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丙对其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贷款的,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