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

案例题 某工艺玩具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死亡84人,伤45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60余万元。该厂厂房是一栋三层钢筋混凝土建筑,一楼为裁床车间,内用木板和铁栅栏分隔出一个库房,库房内总电闸的保险丝用两根铜丝代替,穿出库房顶部并搭在铁栅栏上的电线没有用套管绝缘,下面堆放了2m高的布料和海绵等易燃物;二楼是手缝和包装车间及办公室,一间厕所改作厨房,内放有两瓶液化气;三楼是车衣车间。
  该厂实施封闭式管理。厂房内唯一的上下楼梯平台上还堆放杂物;楼下四个门,两个被封死,一个用铁栅栏与厂房隔开,只有一个供职工上下班进出,还要通过一条0.8m宽的通道打卡;全部窗户外都安装了铁栏杆加铁丝网。
  起火原因是库房内电线短路时产生的高温熔珠引燃堆在下面的易燃物。起火初期火势不大,有工人试图拧开消火栓和用灭火器灭火,但因不会操作未果。在一楼东南角敞开式货物提升机的烟囱效应作用下,火势迅速蔓延至二、三楼。一楼工人全部逃出。正在二楼办公的厂长不组织工人疏散,自顾逃命。二、三楼约300多名工人,在无人指挥的情况下慌乱逃生。由于要下楼梯、拐弯、再经打卡通道才能逃出厂房,路窄人多,浓烟烈火,致使数十名人员中毒窒息,造成重大伤亡。
  经调查确认以下事实:
  (1)该厂雇用无证电工,长期超负荷用电,电线、电器安装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要求。
  (2)厂方平时未对工人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培训;发生火灾时,厂长未指挥工人撤离,自顾逃生。
  (3)该厂多处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对于消防部门所发“火险整改通知书”,未认真整改,留下重大火灾隐患,以向整治小组个别成员行贿等手段取得整改合格证。该厂所在地镇政府对此完全了解,不但不督促整改,还由镇长授意给整治小组送钱说情。
  根据以上场景,回答下列问题:
  1.这起事故的勘察重点是什么?
  2.该厂厂长应负何种事故责任?
  3.这起事故违反哪些有关法律规定?
  4.根据《安全生产法》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5.这起事故经济损失程度级别属于哪级?
  6.总结这起事故的教训。

正确答案
1.这次事故勘察的重点是可燃物的数量、分布和消耗,火源位置。
2.在这起事故中该厂厂长应负特别重大事故责任。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者100人以上(含100人)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含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案例中,死亡84人,伤45人,直接经济损失达260余万元,故属于特别重大事故。
3.这起事故违反的有关法律条文规定有: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5)《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6)《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7)《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4.根据《安全生产法》,针对这起安全事故提出以下几点初步处理建议:
  (1)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至第八十二条和《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该厂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2)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及九十一条和《消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厂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
  (3)根据国务院令第302号《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及对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4)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和《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消防部门整治小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5.按经济损失大小,可对安全事故进行分类,具体如下:
  (1)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2)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本案例直接经济损失达260余万元,属于特大损失事故。
6.这起事故暴露了该公司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如:
  (1)该厂没有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生产;平时缺乏安全管理、安全教育和安全培训;采用不正当方法取得消防整改合格证;发生火灾时厂长自行逃离;雇用无证电工;安全管理不严格,长期超负荷用电。
  (2)镇政府没有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3)执法不严,该厂的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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