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题中的地上部分6F~50F防火分区划分不合理,理由如下:
(1)地上部分1F~6F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4000平。该建筑地上部分1F~6F每层7000平,应划分2个防火分区。题中划分正确。
(2)地上部分6F~50F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高层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1500平,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规定值增加一倍。该建筑地上部分6F~50F,每层7000平,应划分3个防火分区。题中划分错误。
(3)地下汽车库=
根据《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规定,地下汽车库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为2000平,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规定值增加一倍,即4000平。该建筑地下部分每层8000平,应至少划分2个防火分区。题中划分正确。
2.该建筑中庭处设置的防火卷帘不满足规范要求: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规定,中庭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时,其耐火极限应≥3h,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题中卷帘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或采用完整性和隔热性均满足要求的防火卷帘。
3.该建筑避难层的设置有不满足规范之处:
(1)避难层的设置高度不合理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题目中第一个避难层设置在13F,则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为53m;50m,不满足规范要求。第二、三个避难层设置高度也不尽合理。
(2)避难层设置数量不满足要求,该建筑宜至少设置4个避难层,分别为12F、24F、36F和48F。
(3)设备层不合理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
(4)避难层装修不合理
避难层(间)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该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有不满足规范之处:
(1)前室面积不满足规范要求
防烟楼梯间与消防电梯问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不应小于10.0。
(2)首层通道不满足规范要求
消防电梯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题中通道长度为30m,不满足规范要求。
5.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如下:
(1)场地与该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和10m。
(3)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