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消防设施配置要点有:
(1)应配置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2)应配置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层数不超过5层或体积不大于10000m3的可不设。
(3)应配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层数在地上一至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2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不设。
(4)应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应配置防排烟系统,但层数在地上一至三层且房间面积不大于100m2的可不设。
(6)应配置安全疏散设施。
(7)应配置建筑灭火器。
2.建筑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的配置如下:
(1)室外消火栓。该建筑体积为18× 60×12=12960m3,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规定,民用建筑应设室外消火栓。民用建筑体积在5000~20000m3时,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5L/s。每个室外消火栓流量在10~15L/s,因此,在该夜总会四周120m内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室外消火栓。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0L/s时应将消防给水管道布置成环状,且向环状管网供水的输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低压给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栓口处的水压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2)室内消火栓。依据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的规定,应设DN65的室内消火栓,其消防水量应根据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和同时使用水枪数量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同时使用水枪不少于3只。消防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消火栓应布置在位置明显,易于操作的部位,栓口离地面高度宜为1.10m,其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消火栓水带长度不宜大于25m。
3.该建筑室内、室外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给水均取自市政供水管网。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的规定,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应设消防水池。因此,该建筑应增设消防水池和消防泵房。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与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两条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及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因此,计算上述消防用水总量时,室内消火栓系统用水量可减少至10L/s。
4.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lx。
(2)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3.0lx。
(3)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0lx。
(4)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他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该场所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②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m,其指示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第1部分:标志》(GB 13495.1-2015)的有关规定。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