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下列情形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1)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储罐区,未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2)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75%。
(3)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储量达到或超过GB 50156对一级站的规定。
(4)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5)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其总净宽度小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值的80%。
(6)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火灾报警设施。
(8)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
(9)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动场所,所在楼层位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10)人员密集场所的居住场所采用彩钢夹芯板搭建,且彩钢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GB 8624规定的A级。
3.重大火灾隐患的综合判定要素包括:总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及灭火救援条件、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防烟排烟设施、消防供电、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
4.该民用建筑安全出口设置的基本要求包括:
(1)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m²、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²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5.高层民用建筑消防电梯前室设置要求包括:
(1)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
(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规范有关规定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4)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