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总承包单位就事件一、二提出的工期和费用索赔是否成立的判定:
事件一:工期索赔成立,费用索赔不成立。理由: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可以顺延,但窝工费用不给予补偿,因为不可抗力发生后,费用是各自承担自己的。
事件二:工期和费用索赔成立。理由:由于监理工程师下达的停工令及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事件一、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工期索赔:
事件一:可索赔工期2d。
事件二:可索赔工期5d。
共计可索赔工期7d。
事件一、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获得的费用索赔: 300工日×60元/工日=18000元
3.事件三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理由是合同中约定: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的停工累计达8h可顺延工期一天,事件三是由供电局检修线路停电导致工程停工8h,因此可以获得工期顺延。
4.事件四中,总承包单位采用劳务分包的方式处理挖孔桩施工不合适。
因为根据公路工程分包管理的相关规定,公路工程只能采取专业分包,而不能采取劳务分包。劳务只能采取劳务合作的方式处理。因此,挖孔桩可以采取专业分包或劳务合作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