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4个事件的责任分析:
(1)事件1属于建设单位责任(总监理工程师以设计变更形式发布新增土方工程)。
(2)事件2属于建设单位责任(因设计变更等待新图纸拖延)。
(3)事件3属于不可抗力(日降雨量超过当地30年气象资料记载的最大强度)。其中,0.5个月的降雨属于不可抗力,另外0.5个月的降雨属于承包单位应承担的风险。
(4)事件4属于承包单位责任(分包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由承包单位承担责任)。
2.将所增N工作按要求安排在B和C工作均完成后,且在H、G前完成,并将因非承包商原因N、F、G工作延长的时间增加到相应工作持续时间。重新确定新的施工进度计划如图1-19所示。

根据上述得知,总工期为14个月,比承包单位投标书中承诺合同工期13个月多了1个月,故应给承包单位的工期顺延1个月。
3.(1)机械闲置费:1×1×1=1万元。
(2)清单土方工程量=16+16=32万m3。新增N工作土方工程=32>32×25%=8万m3。超出部分应执行新单价14元/m3。补偿土方工程款为:8×16+(32-8)×14=464万元。
(3)应补偿承包单位的总费用为:464+1=465万元。
4.承包单位应承担超过合同工期的违约责任(合同工期应为承包单位投标所报工期13个月加上顺延工期1个月,合同工期为14个月,实际工期为14.5个月,故拖延工期0.5个月)。
拖延工期赔偿费为:8000×0.001×15=1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