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期间,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 (2)依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不停航施工申请得到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机场空管部门应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发布7d后方可施工,依据此规定,该机场机场沥青混凝土盖被工程最早可能开始的时间为2010年2月18日。
(3)依据《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清理现场最迟必须结束的时间分别为5:30。
(4)工程指挥部成员组成不全面,缺少机场飞行单位(或航空公司)、工程监理单位、设计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
(5)试验室定位有不妥之处,除接受监理工程师监督和检查外,还有业主、质量监督站的监督检查。
(1)《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第222条规定,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不停航施工进行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停航施工对机场正常运行的影响,避免危及机场运行安全。
(2)《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第234条规定,机场不停航施工经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驻场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相关基础资料,并由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发布航行通告。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施工;不涉及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等更改的,通告发布7d后方可开始施工。
(3)《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第236条规定,在航空器起飞、着陆前0.5h,施工单位应当完成清理施工现场的工作,包括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全部撤离施工区域。
(4)由于工程施工涉及飞行、监理、设计等单位,工程指挥部成员应包括这些单位。
(5)业主、质量监督站有责任对试验室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