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
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淮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③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该建设单位在招标工作中有下列不妥之处:
(1)停止出售招标文件的时间不妥,因为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5 日。
(2)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妥,确定投标有效期应考虑评标、定标、公示中标候选人、处理可能的异议和签订合同所需的时间。考虑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订立书面合同等时间规定,即便评标可以在评标当日完成,30 日的投标有效期也肯定不足。一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宜为 60~90 天。
(3)“投标保证金统一定为 100 万元”不妥,因为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本题中即为最高投标限价 4000 万元)的 2%,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
(4)“在评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决定将评标方法改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不妥,因为评
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
(5)“评标委员会根据修改后的评标方法,确定评标结果的排名顺序”不妥,因为评标委员
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即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6)“建设单位指定 D 公司作为 A 公司的分包单位”不妥,因为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7)“建设单位于 7 月 28 日将中标结果通知 B、C 两家公司(未中标人)”不妥,因为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的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8)“建设单位于 7 月 28 日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 B、C 两家公司”不妥,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9)“建设单位于 7 月 31 日向当地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提交该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不妥,因为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1)
内容(1)不妥当,普通教学楼工程不属于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要求特定行业的业绩(要求有高校教学楼工程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内容(2)对获得过鲁班奖的企业加分妥当,鲁班奖属于全国性奖项,获得该奖可反映企业的实力。内容(2)对获得过本省省级质量奖项的企业加分不妥当,因为以特定区域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内容(3)妥当,项目保证金 75 万元未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最高投标限价)的 2%,“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企业的基本账户转出”有利于防止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
内容(4)不妥当,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10%。
2)事件 2-2,项目经理的观点错误,合同条款是投标人报价的依据,咨询机构应参照示范文本并结合该项目特点、业主的要求及实际情况等编制项目合同条款,招标文件应附完整的合同条款。
事件 2-3,项目经理的要求不妥,项目采用何种评标方法应结合项目的特点、目标要求等条
件确定。
事件 2-4,以 A 施工企业的企业定额为依据编制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不妥,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编制最高投标限价应依据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计价定额)。
编制人员确定综合单价中新型材料费的方法不正确。
材料费=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其中,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材料损耗量
材料单价=材料原价(出厂价格)+材料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
事件 2-5,项目经理的观点不妥,漏项可能造成合同履行期间的价款调整或纠纷,还可能造
成承包人不平衡报价,发现漏项时,项目经理应及时组织修改。
事件 2-6,“又接受某拟投标人的委托”的做法错误,咨询企业接受招标人委托编制某项目招标文件和最高投标限价后,不得再就同一项目接受拟投标人委托编制投标报价或提供咨询。
3.观点(1)、观点(3)和观点(4)符合不平衡报价适用条件。
不平衡报价的利:既不提高总报价、不影响报价得分,又能在后期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
效益。
不平衡报价的弊:投标人报低单价的项目,如工程量执行时增多将造成承包人损失;
不平衡报价过多或过于明显可能导致报价不合理,引起投标无效或不能中标。
4.投诉程序不妥。理由:应先提出异议,不满意再投诉。
不影响中标结果。理由:该项目经理所负责工程已经竣工验收。
5.不妥之处一:将管理设施列为暂列金额项目。理由:管理设施已经初设批复,属于确定
实施项目,只是价格无法确定,应当列为暂估价项目。
不妥之处二:发包人与管理设施中标人签订合同。理由:总承包人没有中标管理设施时,暂
估价项目应当由总承包人与管理设施中标人签订合同。
6.(1)近 3 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状况说明书;
(2)财务状况包括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利润、流动资金投入等方面。
7.不妥 1:施工现场场地平整土方量,按招标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
米为单位计量,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改正:施工现场场地平整土方量,按施工图纸所示场地平整区域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
单位计量,发包人另行支付。
不妥 2: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合、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施工
措施增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单独计算。
改正:混凝土在冲(凿)毛、拌合、运输和浇筑过程中的操作损耗,以及为临时施工措施增
加的附加混凝土量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不妥 3:混凝土结构中的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招标图纸所示各种数量以米(或平方
米)为单位计量。
改正:混凝土结构中的止水、止浆、伸缩缝等按施工图纸所示各种数量以米(或平方米)为
单位计量。
不妥 4: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的损耗费用发包人另行支付。
改正:搭接、套筒连接、加工及安装过程的损耗费用包含在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吨工程单价
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