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图 2 的关键线路(用节点代节表示):①→②→③→④→⑨→⑩→?→?。
合同完工日期:2020 年 5 月 10 日。
(2)“自排闸混凝土”工作总时差为:45 天。
“堤防填筑及护坡”工作总时差为:35 天。
2.(1)缩短“泵房修建及设施、水泵机组安装及调试、围堰拆除”工作的持续时间最为有效。
(2)承包人提出增加费用的要求合理。
理由: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采取赶工措施增加的费用及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现场照管费用可予以赔偿。
3.(1)“堤防填筑”子目应结算的工程量为 1.543 万 m3。
理由:堤防填筑按施工图纸计量,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有效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工程单价支付。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为 1.543 万 m3,此部分应作为经监理人确认的工程量,即为结算工程量。
(2)合同工程量为 1.3 万 m3,确认的工程量超过了合同工程量的 15%,超过部分单价应予调低。
不调价部分工程量为:1.3×(1+15%)=1.495 万 m3。
调价部分工程量为:1.543-1.3×(1+15%)=0.048 万 m3。
该子目应结算的工程款:23×1.495+23×0.95×0.048=35.4338 万元。
4.事件 3 中,发包人应支付的金额为:8 万元。
理由:承包人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因此 15 万元不予支付。
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新增环境美化工程,本项工作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期范围,因此8 万元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