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件1中,项目监理机构不应批准工程推迟开工。
理由: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开工日期推迟。
2.原施工总进度计划中:
关键线路:①→②→③→⑥→⑦→⑨→⑩(或A→B→F→I→K→M);总工期:115天。
3.事件2中:
(1)计划调整过程:
①关键线路上的工作F拖后32-15-10=7天,影响总工期7天,故总工期需压缩7天;
②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F、I、K、M作为可压缩对象,由于工作K的赶工费率1.0万元/天为最小,故选择工作K压缩。
③经分析,工作K应压缩5天,赶工费为1.0×5=5(万元)。
④工作K压缩5天后,工作J变为关键工作。此时,可压缩的方案为:工作F、工作I+J、工作J+K、工作M。由于工作F的赶工费率1.2万元/天为最小,故选择工作F压缩2天。赶工费为1.2×2=2.4(万元)。
(2)赶工费总计:5+2.4=7.4(万元)。
(3)调整后,工作L总时差10天,自由时差10天。
4.事件3中,项目监理机构:
(1)批准费用补偿8万元。理由:吊装机械台班费损失是由建设单位造成的,属于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2)不批准工期延期。理由:工作L拖延9天未超过其总时差10天,不影响总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