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工程计划工期为 35 周;
工作法表示的关键线路为:A→C→F→J→M。
2.FF(B)=0;FF(D)=0;FF(E)=3;FF(G)=5;FF(I)=0;FF(K)=4
3.各事件索赔原则如下:
事件一:工期、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A 工作是关键线路上的关键工作,由于工作量变化原因导致的工期与费用增加,属甲方应负的责任。按照 A 工作原计划工期 8 周完成 400m3,则每周完成 50m3,现实际工程量增加 50m3,相应工期增加 1周,乙方可获得的工期索赔为 1 周。
由于实际工程量增加计划工程量 10%,单价予以调整,所以乙方可获得增加工程费用为:75×40+75×10×0.9=3675 元。
事件二:工期、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乙方为了保证工程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属乙方施工技术措施,故索赔不成立。
事件三:工期、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再次剥离检查,如合格,则工期、费用损失由甲方承担;如不合格,则工期、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事件四:工期索赔不成立,费用索赔均成立;
理由: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的工期延误及费用损失,属业主责任。但 I 工作在非关键线路上,虽延误 3周,但对总工期无影响,故工期索赔不成立。
乙方可获得的费用索赔为 3 万元。
事件五:工期、费用索赔均不成立;
理由:G 工作为甲指分包项目,既然为分包,既与乙方签订分包合同,乙方对其负有总包责任。事件五的索赔应为乙方向分包方提出的索赔,而不是乙方向甲方提出索赔。
4.上述事件发生后,该工程实际工期为 38 周。
原计划工期为 35 周,甲方应承担的工期索赔 1 周,乙方完成该工程时间应为 36 周。
实际工期为 38 周,故甲方扣除乙方工程款 2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