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错误之处 1:专业分包单位不应直接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
正确做法:专业分包单位应向总包单位提出,由总包单位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
错误之处 2:建设单位以未审批为理由予以扣除该项变更的费用不正确。
正确做法:发包人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予以审批,逾期未审批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建设单位应该认同该项变更费用,不应扣除。
错误之处 3:变更设计增加款项只能在竣工结算前最后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正确做法: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人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2.本工程的竣工预验收应有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必须参加的人员:施工总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分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负责人。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
3.
(1)(5594-5080)÷5080=10%大于 5%
清单 A 结算的清单费用
=5080×(1+5%)×452+[5594-5080×(1+5%)]×452×(1-5%)
=5334×452+260×429.4
=2410968+111644
=2522612 元
(2)(8918-8205)÷8918=8%大于 5%
清单 B 结算的清单费用:8205×140×(1+5%)=1206135 元
4.专业分包单位工程资料移交到总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资料(含专业分包单位的资料)移交到建设单位。
监理机构整理后的工程监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再移交给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