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网络计划中,主要控制对象有基础工程、主楼主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计划工期为41周。
2.上述各事件中,乙方能否向甲方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的判断及理由如下:
(1)事件1:可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因为地质条件变化是甲方应承担的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关键工作工期延误都可以提出索赔。
(2)事件2:可提出费用索赔。因为乙方费用的增加是由甲方设计原因造成的,可提出费用索赔;而该项工作属于非关键工作,延误的工期小于该工作的总时差,因此不必提出工期索赔。
(3)事件3:不应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因为乙方的窝工费及关键工作工期的延误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4)事件4:不应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因为室外工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是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应由自己承担。
(5)事件5:不应提出任何索赔。因为乙方采取的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是为赶工期做出的决策,属于自身原因。
3.综上所述,事件1、事件2可进行工期索赔。基础工程是关键工作,延长3d,可获得3d的工期补偿;辅楼工程延长1d,但它不是关键线路,且有8周的总时差,所以,不能获得工期补偿。故乙方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3d。如图4所示,经计算实际工期为293d,工期罚款为:[293-(41×7+3)]×2500=3×2500=7500元。

4.乙方应得到的索赔款为:(15×18+40×30+50000+20000)×(1+30%)=929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