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该网络计划中,主要控制对象有基础工程、主楼主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2)计划工期为 41 周。
2.上述各事件中,乙方能否向甲方提出工期及费用索赔的判断及理由如下:
事件 1:可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
理由:因为地质条件变化是甲方应承担的责任(非承包商责任),且实际造成 5 万元增加费及 3 天总工期延误,配合用工 10 个工日,人工窝工 15 个工日,所以费用和工期索赔都成立。(工期可索赔 3 天)。
事件 2:费用索赔成立。
理由:因为乙方费用的增加是甲方原因造成的(非承包商责任),且造成费用增加 2 万元,增加用工30 个工日,所以费用索赔成立。
事件 2: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虽然,因为乙方费用的增加是由甲方原因造成的(非承包商责任),但是辅楼工程属于非关键工作,有 8 周的总时差,故 1d 的延误不影响总工期,所以工期索赔不成立。
事件 3:不应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理由:虽然实际造成窝工 8 个工日,工期延长 4 天,但施工机械故障是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所以索赔不成立。
事件 4:费用赔不成立。
理由:虽然实际造成材料损失费 1 万元,工作多用人工 8 个工日,但是室外工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是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所以费用索赔不成立。
事件 4:工期索赔不成立。
理由:室外工程管线造成延误 4 天,总时差 3 周,对工期无影响,且室外工程管线材料质量不合格是乙方自身的原因造成,所以工期索赔不成立。
事件 5:不应提出任何索赔。
理由:虽然造成技术组织措施费增加 0.6 万元,但是乙方采取的加快施工的技术措施是为了赶工期做出的决策,属于自身原因,所以不能提出索赔。
3.该工程的实际工期=41(周)+3(天)+4(天)-1(天)=41 周+6 天。
业主同意的工期为:41 周+3 天,所以延误工期为 3 天。
故工期延误罚款对应的天数为 3 天,工期奖罚款为 3 天×2500 元/天=7500 元。

4.乙方应得到的索赔款为:(15×18+40×30+50000+20000)×(1+30%)=9291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