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所安排的进度计划应考虑C、F、J都要使用塔吊,其进度计划安排见案例图2G320030-4.1,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为A→B→C→F→H→K→M或A→B→D→F→H→K→M,工期为20个月,塔吊没有闲置时间。
(2)增加工作N后,其进度计划安排见案例图2G320030-4.2,该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为A→B→C→F→N→G→I→K→M或A→B→D→F→N→G→I→K→M,工期为22个月,塔吊闲置时间1个月。
(3)由于施工单位完成该工程的实际工期为22个月,未超过业主规定的24个月,但工期较施工单位原制定计划长2个月,该工期延长(2个月)是业主工程变更造成的,属于非承包商的责任,因此施工单位可以向业主进行索赔。可索赔的内容包括因工期延长(2个月)而造成的费用损失的索赔以及增加工作N所需要的费用和塔吊闲置1个月的费用。